再過幾天就是“315消費者權(quán)益日”,這使我想起了我的一次維權(quán)經(jīng)歷。
那是去年學校組織春游的前一天晚上,爸爸給我五十元錢去沃爾瑪超市買零食,但爸爸跟我說好不可以超過三十元。我買了一包我最愛吃的開心果,一看價格是16.5元。又買了幾袋巧克力。我算了一下價格一共29.5元。我去收銀臺付錢,遞給阿姨50元,正等著阿姨找回我20.5元,阿姨卻只找回我14.5元。我心想:怎么要這么多呢?一看小票才知道是開心果多收了6元。我便對阿姨說:“阿姨,你收錯了,開心果貨架上標簽標的價格是16.5元,你幫我多收了6元錢。”沒想到那位阿姨卻趾高氣昂地說:“電腦里寫著22.5元就是22.5元,電腦肯定錯不了的,你小孩子懂什么?”無奈之下,我只好拿起找回的錢。
正要走出超市門口,我突然想到:不對,貨架上明明寫16.5元的,肯定是她幫我多收了6元。于是我大步流星地走向總臺。總臺的叔叔看見我,笑咪咪地對我說:“小朋友,有什么事情嗎?”我說:“我買的開心果標簽上明明寫著16.5元,可是收銀員卻說電腦里寫著22.5元就是22.5元,多收了我6元錢。”說著就掏出購物小票放在叔叔面前:“這是證據(jù)。”叔叔把小票放在電腦里核對了以后,又到貨架上核對了標簽。過了一會兒,他歉意地對我說:“對不起,這是我們商家的失誤,請原諒。”說完便找回我6元錢。又說:“不錯嘛!,這么小的年紀就知道維護自己的消費權(quán)益了。”聽了他的話,我不好意思地笑了。
通過這件事使我懂得了:當消費權(quán)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消費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