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及相關部門同志:
您好!
去年供暖季,我小區(qū)供暖情況就不好,住戶家里溫度不高,甚至有很多沒有達標。今年進入供暖季后,供暖情況仍然很差,很多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甚至低至13度。
小區(qū)住戶多次與城發(fā)公司反映情況,但暖氣不熱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其主要理由是:小區(qū)內有失水現(xiàn)象,熱電廠熱量不夠,或者設備出現(xiàn)故障。
但是,去年城發(fā)熱力的答復也是這些原因,我們不禁要問:失水問題、熱電廠熱量不夠的問題,去年存在,那時隔一年都不能解決嗎?
設備總是這樣高頻率出現(xiàn)故障,那不能多備份設備或者更換設備嗎?這種拖沓的工作作風與當前全國上下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的要求相去甚遠!
現(xiàn)在,我小區(qū)住戶再次提出要求,請領導和相關部門協(xié)調,盡快解決我小區(qū)供暖問題。
我們認為:
一、從契約關系講,對于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的我國而言,契約是締造和諧有序的法制社會的基礎。
對于契約的重要體現(xiàn)形式——合同一旦確立,合同雙方即應平等地承擔對應的義務和享受對應的權利。對于我們北方冬季供暖來說,在住戶繳納暖氣費、熱力公司收取暖氣費的同時,供暖合同便確立下來。
按時繳納暖氣費是我們暖氣購買方應盡的義務,按時供暖并保證住戶室內有較好溫度是供暖企業(yè)的義務。對于推遲繳納暖氣費的住戶,熱力公司要求其需另繳滯納金,那么,對于沒有達標供暖的供熱企業(yè),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暖氣的特殊性講,暖氣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是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得到供暖企業(yè)好的供暖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市居民的權利。因此希望領導和有關部門協(xié)調相關單位,讓大家度過“溫暖的冬季”。
我們要求:
一、馬上正常供暖。如有故障,應盡快查明,并限期修復。
二、要求城發(fā)熱力承擔違約責任
三、改變暖氣費收取方式,改取暖期前收取為取暖期結束后收取。
四、徹查此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不作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