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于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報告,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試辦特區(qū)。8月13日,國務院頒發(fā)《關于大力發(fā)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主要內容是擴大地方和企業(yè)的外貿權限,鼓勵增加出口,辦好出口特區(qū)。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正式將“特區(qū)”定名為“經濟特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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